现代信托成型于英国,而发扬光大于美国,从19世纪开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停滞,及美国更加市场化的操作模式,成就了美国信托业的超越并最终使其成为信托行业发展的引领者。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从英国传入美国,而美国出现法人受托则比英国要早50多年,自此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犹如被按下了“快进键”。而19世纪的英国信托业,虽然出现了信托储蓄银行,但以慈善目的为出发的这一机构形态,则是逐步进入金融市场这一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市场化速度及程度都远不及美国信托业。
起初,信托被引入美国是作为美国证券和保险的补充。1818年2月24日成立的麻省人寿保险公司 (Massac hu-setts Hospital Insurance Company),成立不久即被政府准许经营信托业务,它是第一家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1822年2月28日成立的纽约农村火灾保险放款公司(Farmer's Fire Insurance and Loan Compa-ny),于同年4月16日经政府批准经营代理买卖公司债券和代办转换股票等信托业务,由于信托业务十分发达,不久便放弃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全力发展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法人信托
显然,从19世纪现代信托在美国开端之初,很快地直接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保险公司则是最初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组织。1853年,一家专营信托的“美国信托公司”(United States Trust Company)在纽约成立,从此信托业和保险业开始分离。虽然,美国也有个人信托的存在,但与英国信托业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美国法人信托才是主流。
非营利信托→营利信托
尽管,英国随着信托业的逐步发展,也成立了类似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但这些机构多为官办性质,与美国以民办为主的法人机构有本质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美国的信托一开始就具有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属性,明显有别于英国信托当时以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为主的非营利模式。当时,美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大众推销保险的同时销售信托产品。
民事信托→金融信托
而由于美国的信托业一开始就是作为保险业的附属而来,因此很明显就带上了金融的属性。从一开始的兼营,到后来信托业务超过保险业务成为保险公司主业,再到专业信托公司的相继成立。
而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的社会重建更是成为信托业大发展的催化剂,随着美国股票及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信托被广泛接受,成为美国信托业的主要业务模式。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为了适应战后重建的经济需要,政府放松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使得信托公司的数量剧增,从1861年的十几家信托公司发展到1890年的近150家信托公司。同时,当时美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展,开始涉足银行业务。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美国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后来美国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陆续同意州立银行也可兼营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涉足银行业务这显然直接对银行造成了威胁,于是银行也加入了信托业务的竞争行列。竞争滋养成长及繁荣,美国的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迅速发展。
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不拘束于英国的信托法律制度,美国确立了自己的信托法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从19世纪30年代被提出开始逐步被确立,并最终成为现代世界许多国家投资信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