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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视角看金融消费者应着重关注的要点(一)

  • 发表于: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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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5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对于金融行业来讲,《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同时也对金融从业机构日常管理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推进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小元将通过解读条例关键要点的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建一个和谐、安全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重点关注人身和财产安全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可以分为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与组织者责任。

【条例原文】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消保提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经营者在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收费还是以奖励、赠送、试用等方式免费提供的,都应确保这些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重点关注信息披露

【关键词】知情权

《条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行了强化,一是强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假宣传,强调真实、通俗易懂;二是强调不得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差异化定价或者实行“价格歧视”。

【条例原文】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保提示】消费者在考虑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以及所有相关协议,如有不明白的,应及时要求销售人员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解,以确保自己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