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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视角看金融消费者应着重关注的要点(二)

  • 发表于: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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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5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对于金融行业来讲,《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同时也对金融从业机构日常管理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推进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小元将通过解读条例关键要点的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建一个和谐、安全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重点关注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销售讲究“你情我愿”

捆绑销售可能存在部分风险。一是捆绑销售通常将多个商品或服务组合在一起,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无法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资源浪费或不必要的消费。二是经营者可能利用捆绑销售策略,将某一商品的价格抬高,从而整体提升捆绑销售的利润。消费者可能因此支付更高的价格,而获得的单个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并未相应提升。三是某些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单独评估每个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造成潜在的财产损失风险。

【条例原文】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保提示】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能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或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阻止消费者选择其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四、重点关注营销宣传

【关键词】不当营销

在金融领域,不当宣传行为是金融机构违规重灾区。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就其已及时、全面、完整、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由销售机构承担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赔偿责任。此外,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亦负有如实宣传义务与审查推介资料的义务,如发现推介资料出现夸大、不当、虚假宣传内容,销售机构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原文】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消保提示】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销售机构应当始终坚持诚信原则,应提供详尽的产品说明书、使用指南和相关资料,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完整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机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真实地介绍产品的各项功能、性能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或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