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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视角看金融消费者应着重关注的要点(三)

  • 发表于: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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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5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对于金融行业来讲,《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同时也对金融从业机构日常管理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推进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小元将通过解读条例关键要点的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建一个和谐、安全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重点关注格式条款公平

【关键词】霸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条例原文】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消保提示】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确保条款的公平性,尊重消费者合同自由和选择权利,不利用格式条款来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亦有权针对经营者所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进行投诉和维权,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害。

 

六、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过度收集、隐私保护

就金融机构而言,一是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做好内部的建章立制。二是对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收集范围和使用目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三是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四是采取加密、数据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损坏。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消保提示】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合理合规地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给予消费者选择接收或退订经营者信息的权利。

 

七、重点关注法律责任

【关键词】违法成本加重

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以惩罚性赔偿的形式,加重其民事责任,更课以其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当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不仅有权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亦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请求追究其行政责任。可见,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行法采取民事和行政的双重保护机制。经营者更应努力构建大消保格局,规范自身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条例原文】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消保提示】通过相关规定,能够有效遏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