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多种方式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通过提供银行卡、取现、“跑分”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驱使之下,不仅落入犯罪分子的精心陷阱,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概念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案例
01【出借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甘某为获取600元好处费,向“老高”出借银行卡。同月9日,甘某随老高到海南万宁,将银行卡和手机交予陌生男子操作收款,后在三亚取现20万元、刷卡7.4万余元购买黄金项链,并将现金和项链交予对方。经查,其银行卡接收被害人周某、晏某被诈骗资金共计25万元,另有不明进账7.7万元,涉案流水合计32.7万元,卡内剩余5.2万余元被冻结。甘某于2023年3月30日被抓获。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出借银行卡并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冻结资金按比例退赔被害人。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琼02刑终130号
02【提供银行卡密码、刷脸支付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被告人孙某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后,从长春前往长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名下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及现场注册的恒丰银行共3张银行卡,通过提供银行卡密码、刷脸支付等方式帮助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其浦发银行卡接收多地电信诈骗被害人款项累计91.6万余元,其中核实到的被骗款达72.7万余元,孙某成从中获利8666.66元。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考虑其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5)吉7501刑初9号
03【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资金】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朱某某在“飞机”通讯软件中接收洗钱团伙发布的洗钱信息后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甲找人转移电信诈骗资金。陈某某甲指挥冯某、何某某等人,通过取现兑换泰达币的方式转移资金,方某某提供帮助,张某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取现转移,涉及金额180余万元;冯某、何某某还与张某某交易时私分77万元资金,后联系刘某某兑换泰达币。各被告人通过上述行为转移多笔电信诈骗资金,其中朱某某、冯某等人涉及金额超百万元,均从中获利。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冯某、何某某、陈某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兑换虚拟币等方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冯某四年,何某某、陈某某甲三年二个月,刘某某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某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方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朱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5)甘05刑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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