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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小故事系列(二)——从“USE”到“TRUST”,中世纪王权与教权利益之争的产物

  • 发表于: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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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世纪初,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只有在得到国王的许可才能将土地赠与教会,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显然,亨利三世祭出的这个法条直接针对英国的教会。而英格兰教会则以“尤斯制”作为回应,最终在这一场利益争夺战中胜出。

        “尤斯制”则被视为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中世纪的英格兰,王权与教权之间斗争极为频繁,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英格兰教会最高主权的归属问题,而教会最高主权之所以成为“香饽饽”被争夺无非就是其背后庞大的利益。其中,土地所有权即是争夺的一大利益。

        从“征服者”威廉一世入主英格兰开始,英格兰王权与政权之间结束了相对“和平共处”的时期,进入相互较量并不断激化矛盾的历史时期。“征服者”致力于强化王权的强硬作风,经常另教会落於下风而处于被动地位。从威廉一世至亨利一世,王权与教权之间的关系虽然不断地在“矛盾激化”和“相互妥协”中延续,但这期间王权是经常性胜出的一方。

        而当进入亨利二世时代,随着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大,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逐步激化。直至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遇刺殒命,成为转折点,此前“东风压倒西风”的王权与教权斗争,逆转为“西风压倒东风”,教权开始占据上风。到了亨利三世时期矛盾持续激化,因教徒在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令教会拥有大量的土地,而又不需要缴税,这无疑令王权的利益受损。于是,就有了《没收条例》——只有在得到国王的许可才能将土地赠与教会,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为应对亨利三世的《没收条例》,教会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造了“尤斯制”。所谓“尤斯制”就是,允许教徒将其土地委托他人代管,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

        显然,这次过招,教会胜出。而这种围绕土地利益形成的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被视为现代信托业的源起。

        而教权与王权之间的争斗并未落幕,到16世纪,亨利八世未来保护王室及贵族为了争夺土地利益,针对“尤斯制”颁布了《用益法》,宣告土地的受益人也是土地的法定所有人,与其他土地一样禁止捐献给教会或遗赠给家族其他成员。于是,为逃避《用益法》的限制,双重“尤斯制”应运而生,为真正的受益人另设一个财产所有的假受益人。


        双重“尤斯制”,举个例子,A想要将财产转移到B的名下,但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再使用尤斯制,于是A先将财产转移到C的名下,再由C将该财产转移到D的名下,并且约定,D最后将该财产的收益交付给B。双重“尤斯制”被视为信贷信托业的雏形。

        为了与之前的尤斯制相区分,双重尤斯被命名为“TRUST”。从“USE”到“TRUST”,一开始都只得到了英格兰衡平法院的认可,直到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院才承认“尤斯制”。19世纪,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成一个法院,信托关系也就被认定为正式的法律关系,信托的受益权也成为法律上财产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