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条例》颁布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也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条例》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细化和补充,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针对网络消费的相关规定
1.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2.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4.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制度。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相关规定
1.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2.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3.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4.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针对消费索赔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
2.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需要关注的规定
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