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不仅助长犯罪活动,还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分析,深入解读反洗钱的重要性,呼吁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共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建元信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请擦亮双眼,远离骗局,守护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王某剑等人以篡改其他虚拟货币代码的方式设计出名为GUCS的虚拟货币和关联软件“Wallet Pro”APP(GUCS钱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等方式,将GUCS币放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用户下载“Wallet Pro”等APP后,在平台APP中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再用“泰达币”购买GUCS币。王某剑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茂等人共谋,故意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等事实,并安排被告人段某磊、王某等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交易价格,制造GUCS币购买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假象。王某剑等人以发送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承诺给予高息回报,不断引诱社会公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94亿元(币种下同)。经鉴定,GUCS币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剑陆续将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价值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给被告人马某。马某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货币的性质,陆续向王某剑转款9000余万元。
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王某剑等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而言:(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剑在明知GUCS币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也没有任何能力保障GUCS项目持续运营的情况下,利诱集资参与人不断购买无价值的GUCS币。王某剑将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进行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资金来源及性质,隐藏集资款去向,以达到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财物的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GUCS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其主要靠修改其他虚拟货币源代码而产生,缺乏技术应用支撑,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GUCS币实质系用于炒作、诱使他人投资的幌子。王某剑通过大肆虚假宣传、操纵币价等方式,营造GUCS币价格上涨的假象,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以“静态收益”的方式变相给予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让集资参与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参与投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洗钱罪
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中,马某明知王某剑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系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通过转变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方式掩饰、隐瞒所涉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剑、马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川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警示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性,将其作为实施犯罪活动的“新工具”,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犯罪的“帮凶”。
郑重提示!
1.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投资炒作不可信,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不受法律保护。任何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请认准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监管或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和信誉的金融机构。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4-1-134-00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刑终77号